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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0-09-04 来源: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即:在执行现行国家级开发区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贡献,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河北省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和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提供企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在土地、税收、通关、结汇、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优惠的政策,在项目签约、立项、审批、建设乃至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提供一条龙服务。

一、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内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属于第八等,出让最低价为:16.8万元/亩。

二、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其他行业的优惠政策:

(1)软件行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① 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③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2)集成电路产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①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②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金融业(依据《鼓励“廊和坊”金融街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①对在“廊和坊”金融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 (含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 (含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 (含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1000万元。

对在“廊和坊”金融街新设立或迁入的非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代表处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②对在“廊和坊”金融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新购自用办公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

    ③对在“廊和坊”金融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租赁价格的20-30%,补贴金额和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

    ④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到“廊和坊”金融街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金融管理人员在开发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


编辑: 王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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